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答記者問
來源: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印發了《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規定》印發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11月30日發布了《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3號),逐步規范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行為,建立了電力監管機構了解掌握電力企業信息的主要渠道,為電力監管工作奠定堅實的信息基礎。隨著機構改革、電力體制改革及電力市場建設的不斷推進,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報送信息的內容、時效性要求都發生了變化,《規定》已難以滿足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監管工作需要,修訂《規定》十分必要。
問:《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全文共分為7章、31條,主要作了以下調整完善:
一是豐富發電、電網企業報送內容。新增發電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參與市場交易情況,燃料購入、消耗和庫存情況,電源項目納入規劃核準、開工、投產情況等。新增電網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輸電通道運行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
二是分列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內容。結合電力體制改革要求,將“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分為“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兩個報送主體。由電力調度機構報送電力供需形勢情況、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情況等;新增由電力交易機構報送市場規則執行情況、中長期市場運行情況、市場結算情況、信息披露情況等。
三是適應機構改革變化。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修改為“國家能源局”,“電力監管機構”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區域監管局”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區域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區域監管局城市監管辦公室”修改為“國家能源局省級派出機構”。電力企業信息同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門。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各地有效落實《規定》?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信息報送行為,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用,督促各類信息報送主體規范開展信息報送工作,定期對各類主體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監管。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供電營業規則》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供電營業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就此,記者專訪了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新修訂的《規則》出臺,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請問此次修訂,有什么特殊的背景和意義?
答:電力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行業和公用事業,電力供應與使用是電力生產活動的核心環節,事關人民福祉、社會穩定、經濟發展。進一步建立健全供電營業服務管理制度,有利于促進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水平提升,有利于用電營商環境優化、有利于促進電力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規則》作為指導全國供電營業工作的基本制度,是《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重要的配套規章,也因其內容詳實、具體,條文顆粒度細,對供電營業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性、規范性,是應用最為廣泛、使用頻率最高的規章制度之一?!兑巹t》自1996年實施以來,有效加強了供電營業管理,建立了穩定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了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為供用電領域健康、有序、繁榮發展作出了歷史性貢獻。
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力工業高速發展、電力改革深入推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供電服務質量越來越受到關注,基于當時經濟社會環境所制定的《規則》已難以適應和滿足供用電領域新形勢、新發展的要求,修訂《規則》的必要性日益凸顯。
一是改革發展形勢的需要。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政企分開、廠網分開、主輔分開,出現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營業業務的體制架構、制度基礎等均發生深刻變化?!兑巹t》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明顯不符的指令性、計劃性、管制性內容亟需調整。
二是政策法規變化的要求。近年來,電力領域的政策法規體系不斷健全完善,進一步深化和細化對供電企業的管理,這些都對供電企業提供服務的合規性、透明度、便利度等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依照最新法規政策要求完善相關內容,持續推進用電營商環境優化。
三是供用電關系調整的訴求。1996年《規則》頒布實施時,尚未開展電力體制改革,供電企業不僅承擔供電保障,還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原《規則》部分條款內容體現供電企業較強的行政屬性,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供電企業行政職能被剝離,與電力用戶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應以合同為基礎建立供用電關系。
問:此次《規則》修訂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此次修訂,我們著眼于維護正常供電營業秩序、強化供電營業管理的需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供電服務水平持續提升的需求,從現階段供電營業工作實際出發,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推進供電營業管理制度的完善。修訂過程中,主要把握四方面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近年來,《電力監管條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與供電營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實施,推進了供電營業法治化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完善。修訂過程中,我們系統梳理供電營業相關的政策法規,并逐項對照,在《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尚未完成修訂的情況下,積極合理地做好《規則》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銜接,使其與相關政策法規在供電營業管理方面能夠實現有機統一、功能互補、深度協調。
二是問題導向。聚焦近年來供電營業管理實踐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緊盯用電業務辦理的“堵點”、人民群眾反映的“痛點”、供電服務管理的“薄弱點”、問題易發多發的“風險點”,赴多地深入摸排調研,廣泛征集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專家學者等對《規則》的修訂意見建議,扎實開展專題研究,找準問題的根源與關鍵,精準施策,確?!兑巹t》能夠有效指導業務實踐。
三是公平公正。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供用電矛盾糾紛,修訂過程中,我們牢牢把握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逐條論證、謹慎調整,明晰供用電雙方的權益和責任,減少矛盾爭議和誤解,確保供用電雙方利益平衡。同時,考慮到電力用戶與供電企業在信息獲取、專業力量等方面的差異,為充分維護電力用戶的利益,增設特別保護條款,明確要求供電企業不得在供用電合同中擅自增加用戶義務、減損用戶權利,對普通電力用戶權益給予突出保障。
四是與時俱進。認真梳理電力體制改革的歷史脈絡,細致分析供電營業管理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將電力體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及近年來供電服務管理方面成熟的實踐經驗融入《規則》當中,使供電營業管理制度建設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實現制度文本的與時俱進。同時,充分考慮隨著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加快推進,未來一段時期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關系可能調整變化的情況,合理預留《規則》發展的彈性空間,有利于各供電企業在落實《規則》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服務舉措,持續提升供電服務水平。
問:此次《規則》修訂主要調整了哪些方面內容?
答:與1996年《規則》相比,修訂后的《規則》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變,條款新增9條、刪減6條,修改61條,共10章110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刪除按指標供電和用電等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有關內容,健全和完善現代供電服務體系。二是刪除供電工程貼費等已明確取消的供電企業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有關內容,助推用電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三是修改供用電合同變更、解除要求等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或相抵觸的有關內容,理順《規則》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關系。四是調整部分因政策變化、標準細化、職責調整等原因導致不符合工作實際的有關內容,順應現實服務管理需要。五是增加新建居住區居民住宅戶表配置要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進一步保障電力用戶特別是居民用戶用電權益的內容,聚焦增強群眾用電、辦電獲得感。六是吸納已有成熟實踐經驗的業務內容,將已有的成熟經驗總結固化上升為規范要求。
問:《規則》在優化用電營商環境、提升供電服務水平方面做了哪些調整完善?
答:國家能源局始終以不斷滿足人民美好生活的用電需要、持續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強勁動能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決扛牢使命責任,聚焦供電服務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強基礎、暢機制、優環境,在優質服務提升上做“加法”,在簡化辦電流程上做“減法”,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提升用戶用電獲得感與滿意度,服務人民美好生活用能需求。
一是鞏固“獲得電力”成果。根據《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將低壓供電容量標準提升至160千瓦,壓減用電報裝業務辦理時間和環節、精簡申請材料,推廣全流程線上辦理,以制度固化成果經驗,推進“獲得電力”整體服務水平再上新臺階。
二是強化供電企業信息公開。明確要求供電企業按照國家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等,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三是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刪除電費違約金“反向抹零”要求以及無法規政策依據的連續六個月不能如期抄表終止供電的條文內容,將供電企業恢復供電時間由3天壓減為24小時,要求供電企業按照實際用電天數與電力用戶清算臨時用電預收電費,優化電能表計損壞、丟失賠償責任。
四是賦能群眾美好生活。明確新建居住區居民住宅戶表配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配電設施防洪防澇等要求,加強對臨時用電、非電網供電的管理,嚴格防范新增“臨時電”代替“正式電”問題,加強非電網供電價格執行管理,讓政策紅利惠及終端用戶,切實增強用戶用電獲得感、滿意度。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規則》有效落實?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國家能源局將以《規則》修訂為契機,進一步規范供電營業管理,提升供電服務水平,解決好供用電過程的難點堵點問題,促進供電服務更加便民、利民。
下一步,我們將多角度、全方位開展《規則》宣傳解讀工作,全面釋明政策沿革、立法考量、適用場景,幫助各有關方面準確理解把握《規則》要求,促進供電服務水平持續提升。同時指導供電企業做好《規則》印發后的供電服務工作,一是督促供電企業嚴格落實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在供電營業場所及各類線上服務渠道公開《規則》內容,便于用戶查閱;二是督促供電企業抓緊開展管理制度文件制修訂、辦電流程優化調整等配套工作,確?!兑巹t》落地落實;三是要求供電企業加大基層工作人員培訓力度,耐心細致向用戶做好政策答疑解惑工作,有力有效化解辦電糾紛。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答記者問
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印發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印發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7年9月1日印發施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有效規范可再生能源電量保障收購行為,為推動可再生能源規?;】蛋l展,實現清潔低碳發展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方式發生深刻變化,原《辦法》部分條款已難以滿足當前能源行業監管工作實際,修訂《辦法》十分必要。
問:《辦法》修訂的主要修訂內容?
答:修訂后的《辦法》共24條。修訂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辦法》名稱。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將原《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名稱修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二是明確保障收購范圍?!掇k法》第四條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三是細化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責任分工?!掇k法》從保障性收購、市場交易、臨時調度三個方面細化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成員在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方面的責任分工。
四是統一相關提法。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統一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辦法》有效落實?
答:國家能源局將切實組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監管工作,做好對電力市場成員和社會公眾的政策解讀,加強對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落實責任情況的監管,充分發揮監管工作在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服務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